蓄电池的均衡充电法
1严禁过充电:叉车电瓶 首次充电量超过容量的5倍。普通充电量逾越放出电量的1.5倍,均视为过充电。
2严禁充电缺乏:首次充电量低于容量的4.5倍,普通充电量低于放出电量的1.4倍,均视为充电缺乏。
3严禁过放电:电池在使用中单只电压降至1.7V时为终止放电极限,低于1.7V时即视为过放电。
4严禁低液面。液面低于液孔塞内花篮底部时应及时补加去离子水或蒸馏水。补加量要适度,且电池组内的每只电池的补加量力求相等。
5电池使用后,应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充电。
6电池使用过程中,定期对电解液密度状况进行全面检查(每月不少于1次)完全充电状态下检查密度,如超过1.270±0.005g/┩330℃时)应先抽出局部电解液,后补入去离子水或蒸馏水达到液面高度标准。
7坚持电池外表清洁。严禁明火靠近,严禁任何机械性损伤。
8叉车蓄电池在使用中,往往会出现电压,密度及容量不均衡现象。均衡充电除能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外,还能防止落后电池的发生,使各电池在使用中都能达到均衡一致的良好状态。电池在使用时每月应进行一次均衡充电。如有下列情况之一,都应进行均衡充电:
a放电电压经常降至终止电压以下,
b放电电流值经常过大时
c放电后未及时进行充电者,
d电解液混入危害不大的杂质时,
e经常充电缺乏或较长时间未使用时,
f将极群组取出检查或清除沉淀物后。
g正常充电每隔一个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.
均衡充电的方法:先将电池进行普通充电,待充电完毕,静置1小时,再用初充电第二阶段电流的50%继续充电,直到发生剧烈气泡时,停充1小时。如此反复数次,直至电压,密度坚持不变,于间歇后再进行充电便立即发生剧烈气泡为止。
均衡充电中,每只电池的电压,密度及温度,都应进行丈量并记录,充电完毕前,应将电解液的密度及液面高度调整到符合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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